夭壽!有人跳樓死在我家中庭...難道整個社區都成了「凶宅」?;凶宅定義

撰文:傅恪恩  房地產掃瞄  2019-04-03

早上按掉手機鬧鐘,沒想到就看到朋友老喬的半夜傳來的訊息,老喬在line上表示:
「倒楣透了,一個神經病想要跳樓,結果卻跑到了我家大樓往下跳。該死的是,這位往生主還不是住戶,只是個路過想自殺的路人,看大樓夠高,外加風景還不錯(?),重點是大門沒鎖可以摸上來,就這樣從別人家樓頂縱身一跳。你說誇不誇張?雖然說我家住中間樓層,但是這樣我家是不是就會變凶宅,到時候賣房只能砍很多價錢呢?」字裡行間,看得出來老喬煩躁又擔心。

逝者已逝,不好多說什麼。但我們倒是可以來聊聊,買賣實務面上「凶宅」的定義是什麼?又會不會影響房價呢?

由於凶宅並非正式法律名詞,因此為減少消費者紛爭,依內政部97年7月的函釋92年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中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回到老喬的案例,總樓高12樓,路人從樓頂跳下,陳屍一樓中庭,這樣住在中間5樓的老喬家算凶宅嗎?

答案是,不會,因為樓頂和中庭都算是公共區域,並不算在老喬的產權的專有部分裡。換言之,今天12樓也不是凶宅,因為就算在樓上,但樓頂依然是公共區域。

不過,假設今天案例是路人闖空門到了11樓,縱身一躍,陳屍在一樓的庭院裡呢?因為兩個地點皆屬專有部分,所以倒楣的11樓及1樓,就都會變成凶宅。

至於老喬所擔心的,有人跳樓會不會影響該棟房價呢?其實就如同大家所預期的,各個物件對於「當戶凶宅」來說,基本上是100%會影響價格。

至於會砍多少,則得看買賣雙方最後的共識在哪裡,畢竟連估價師也無法說出明確的數字,凶宅通常要砍幾折亦或至少該砍幾折。另外,出乎大家意料的是,實務面上「同棟凶宅」的影響性,倒是不高,甚至可以說,價格上幾乎不會影響。

雖然說大家都說凶宅不要買,不過由於法律上的規範,對房仲的基本要求,僅是買賣當戶是凶宅必須告知(知情情況下)。也就是說,隔壁?樓上?同棟?每天會經過的大樓中庭?...不好意思,這些發生非自然身故的情況,就得看各家房仲公司的規範,來決定「必須」告訴客人的程度在哪裡。

這也就是新聞為什麼常看到,買方買了房去吵,這是凶宅卻沒被告知。畢竟站在買方的立場,可能理所當然的覺得整個社區有發生過什麼事,當然都算「凶宅」範圍呀!每天會經過的大廳,偶爾會用到的梯間,不一定會搭到的電梯...等等。但就如同前面所述,其實這往往是雙方定義的不同,而房仲「必須」告知範圍不同的關係。此外,由於觀感上的定義模糊,所以在法庭上,判賠的準則,也往往會出現法官自由心證的各種判例。

不過,在這裡也提醒,雖然定義可以討論,但如果事情發生在成交前,在看屋或買賣中詢問仲介,這棟有沒有發生過什麼(非自然身故)?房仲回答假話,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重點來了,到底要怎麼才不會買到「凶宅」的房子呢?以本人的觀察,最簡單的方法:挑越大品牌的房仲越好。

因為品牌大的仲介公司,為了避免糾紛、維持品牌形象,對底下兜售的業務規範就會比較多,像小公司可能走的是法律低標,當戶凶宅才必須告知;但大公司可能走的就是情感上的高標,只要有相關資訊,就會要求業務提供給買方知曉,自然也就保障了更多買方的權利。

另一個原因是,品牌大的房仲才有本錢建立完善的資料庫,作為資訊的提供。畢竟要告訴你,這裡曾有人發生過非自然身故,但前提也是他必須知道才可以。但今天如果只是光靠新聞、民間網站,那根本是九牛一毛,畢竟哪天不死人。像我就知道有些公司為了建立資料庫,所以只要是第一個登錄公司凶宅資訊,便會提供獎金給記載者,並且每當有物件買賣後,還會派人去現場周邊,更新資訊。

所以如果你是個真的非常怕買到凶宅,也完全不能接受周邊有相關案件發生過的人,那麼選房仲可以挑品牌大間一點的公司;那如果你是個完全的無神論者,那麼凶宅也許是個不錯撿便宜的地方。

傅恪恩

房市觀察近10年,身邊友人從房仲、代銷、銀行、代書、包租、代管、建商、設計師、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不動產估價師到投資客、二胎業者都有。看著在房市裡默默耕耘的朋友們,一直覺得因買不起或誤解而仇房的人很可憐,願以支筆,拉近兩端不對等的資訊。

FB:https://www.facebook.com/fuknn/

資料來源: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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