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期交所20180702新制度介紹~part.2 國內股價指數期貨交割月份調整3近月+3遠月/新制範例、期貨契約月份、適用商品】

 

來來來~端午節都過去了緊接著2018年下半場就要登場啦~
台灣期交所公告了今年7/2(一)起兩大制度調整喔!一起來看一下


台灣期交所期貨選擇權契約[現行流通契約:
國內股價指數[期貨]:2個近月及3個季月契約 
國內股價指數[選擇權]:3個近月及2個季月契約

20180702新增制度:

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到期交割月份契約第3個近月份契約即3個近月+3個季月。(共 6 個到期交割月份契約。)

適用商品:
包含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電子期貨、金融期貨、非金電期貨、臺灣50期貨、櫃買期貨。(共7項)

優點:
(一)交易策略及避險交易之執行更為精準目前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到期交割月份為2個近月及3個季月,在除權息旺季時,市場反應除息點數,期貨商品多有大幅逆價差情形,對於不同到期月份之期貨與選擇權間交易策略,因需預估除息影響點數,致策略較難執行。增加國內股價指數期貨第3個近月份契約,則選擇權均有對應之期貨月份,有利期貨與選擇權間交易策略及避險交易之執行更為精準。 

(二) 有助於提升期貨與選擇權之流動性現行期貨與選擇權商品交易量主要集中在近月及次近月。增加國內股價指數期貨第3個近月份契約,有利於造市者在執行選擇權造市時之避險,造市者可提供更具競爭力之報價,有助於提升期貨與選擇權之流動性。

(三)有助於指數選擇權動態價格穏定措施之推動股價指數期貨之即時基準價為選擇權理論價格決定重要參數之一,當選擇權有相對應之期貨到期交割月份,則無需採其他方式推估期貨基準價。有助於選擇權基準價之計算,使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運作更有效率。

(四)提供更多指數期貨跨月份之交易機會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加掛第3個近月份契約,將涵蓋更多元或更久之存續期間月份,增加期貨跨月價差之交易、避險及套利機會,例如107年7月1日原最遠月份為108年3月契約,7月2日加掛108年6月契約後,如交易人預期108年6月契約與107年7月契約之價差明顯高估,則可賣出108年6月契約、買進107年7月契約。

新制範例:

以20180629大台為例,
台股期貨之交割月份契約為
(近兩月)2018年7月、8月 & (近三季月)2018年9月、12月&2019年3月契約;共5個大台契約流通在市場上可以交易
20180702推出加掛第三個近月契約時,
台股期貨之交割月份將為
(近三月)2018年7月、8月、9月&近三季月2018年12月&2019年3月、6月契約;共6大台契約流通在市場上可以交易


資料來源:台灣期貨交易所

什麼是期貨季月契約?
季月契約固定為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四個季月
什麼是期貨近月契約?
距離市場上最近一個結算日的契約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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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富期貨詹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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